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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提升我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简称专利)的导航与布局、分析与评估、申请与维护、分级与培育等过程管理。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除专利外的其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防专利依据相关办法进行独立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分工

第四条 在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简称科发院)是学校专利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专利管理体系,专利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核审批,协调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专利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专利无形资产的报备报批等工作。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专业化、市场化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专利全过程专业化服务。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做好专利工作相关的审查、评估、归档等工作,营造以提升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的科学研究氛围。

第六条 发明人应积极主动申报专利,为专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成果披露、信息发布提供详实资料。


第三章 管理与流程

第七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实现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

第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机构为项目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

(三)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由发明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科发院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条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发明人须主动、及时将专利上报科发院,由科发院负责汇总登记;学校定期在相关网站宣传专利政策,公布专利转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获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在确定相关许可条件下,由学校对外进行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第十二条 构建专业化服务体系。重庆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重庆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重庆重大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作为学校设立的专业机构,围绕专利工作全过程开展分析与评议、导航与布局、宣传与推广、培育与运营等服务,为专利质量提升促进转化运用提供支撑。


第四章 权属与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经评估决定申请专利的,其申请服务等相关费用可由发明人使用有约定的项目经费和科研发展基金支付,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学校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专利权归学校的,专利转化所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专利专项基金,用于专利分析、培育、维护等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开展相关课程培训、培养专业化队伍等。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预算进行审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发明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按《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专利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科发院协助法制办处理,发明人及其二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因发明人过错导致专利申请、使用等发生合同纠纷并产生赔偿责任的,由发明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在转化中弄虚作假引起纠纷,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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