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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署名重庆大学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对成果进行转化。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在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简称科发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转化过程中的行政审核审批,协调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核算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发放、核算工作。

人事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制度及管理流程。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及年度报告工作。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资产公司)负责为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持有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并行使股权管理。

第五条 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简称二级单位)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审查、公示、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可采取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的方式确定;经学校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的资产评估,可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向国有全资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向非国有全资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完成人和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须提交关联关系书面声明,若受让方是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对拟转化科技成果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可选择实施许可、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等模式进行,鼓励优先以许可模式实施;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风险性分析评估,作为选择转化模式的依据。

第九条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学校通过权益让渡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凡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需要转化时,学校经评估并收取一定比例资源占用费后,将成果所有权让渡给完成人或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由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第十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实施分级审批。

(一)300万元及以下由科发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由领导小组审议;

(三)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3000万元以上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要素、定价方式、拟交易价格及现金奖励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须由科发院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异议提出者,如异议仍未消除,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对成果转化涉及到的团队内部权益分配有异议的,完成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行使股权管理的,应充分利用市场主体职能,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的支撑作用,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许可收入、转让收入、作价投资的股权分红及股权出让等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中介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后的学校留存部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以许可模式实施的,学校收取收益的5%作为资源占用费;以转让模式实施的,学校收取收益的10%作为资源占用费。在学校收取资源占用费后,完成人可获得不超过收益60%的奖励金,其余收益部分留存为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以作价投资模式实施的,学校所占作价投资的股权比例不低于30%,由资产公司代持,其余部分奖励给完成人。

第十六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收取成果评估价的5%作为资源占用费;学校将科技成果权益让渡给完成人的,资源占用费收取比例计算如下:

第十七条 学校所获得收益的20%分配给二级单位,20%分配给资产公司,60%由学校统筹使用。二级单位可根据完成实际贡献自行决定参与人的奖励金和发展基金、股权收益等分配方式和比例。资产公司可用于知识产权运营、维护及成果转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决策流程、退出机制和转让程序,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同时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为导向,加大重大转化项目在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中的作用,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制。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完成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 26日印发的《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重大校〔2018〕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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